牧東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2024/05/10 09:10

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9日

二、受裁罰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選任9席董事(含3席獨立董事),截至112年12月25日止,1席董事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致當然解任,2席獨立董事辭任,致董事缺額已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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