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2-09-29 11:20:19 記者 羅毓嘉 報導

中華電(2412)與遠傳(4904)在今日NCC舉行的「台灣大哥大(3045)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聽證會中均指出,本案存續公司1GHz 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理應繳回超標頻寬,並由NCC統籌規劃、另做更符合公共利益的使用,方能真正促進資源的合理分配、維繫市場競爭,也更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全體民眾權益。
中華電代表在聽證會中表示,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之後在1GHz 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已超過歷次釋照單位頻寬上限,明顯出現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而不利市場公平競爭的狀況,基於法律的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應繳回超標頻寬,以維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根據中華電的提議,繳回的超標頻率,可單獨釋出或進一步連同相鄰之800MHz 頻段一併整體規劃再釋出,及早拉近我國與國際低頻段頻寬之差距,並透過商用網路優先提供公共服務需求的方式,讓我國軍警消、海巡及交通醫療等關鍵基礎設施公私部門快捷、有效、經濟的導入公共安全與救難應變(Public Protection & Disaster Relief, PPDR)系統,強化數位基礎建設、增強關鍵基礎設施之數位韌性。
中華電代表強調,中華電主張本案必須在存續公司繳回超標頻寬、重新釋出的原則下,始能促進資源合理分配、維繫市場競爭,也更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全體民眾權益、 國家安全之維護」,如此才是最具頻率有效使用性、社會公共利益性、數位韌 性前瞻性的作法。
對於中華電的立場,遠傳代表也在聽證會現場表示贊同之意,並進一步表示1GHz以下頻段,適合偏遠地區和室內穿透使用,乃是頻譜當中的黃金頻段,當單一業者取得過多低頻頻段將造成市場競爭的不公平,遠傳認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和市場公平競爭,超頻部位應該要繳回頻譜,同時維護法規的安定性乃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遠傳代表也表示,中華電既然已經提出具備公共利益的頻譜使用提案,NCC就應該考慮此一具備較高外部性效益的提案,收回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後的超頻部位,另做更符合公共利益的使用。
亞太電(3682)代表也在聽證會中指出,針對近期電信市場合併案引發之頻寬上限爭議問題,亞太電信盼主管機關維持法規的安定性、以弭平爭議,盡速核准通過合併案。
亞太電代表指出,亞太電信在過去與國碁電子合併時,即透過轉讓出700MHz 頻段的10MHz(5MHz X 2)給台灣大,以符合頻寬上限之規範;其後與遠傳電信進行5G共頻及持股協議,過程中同樣基於符合法規頻寬上限之規範,為避免引發爭議,轉讓出900MHz 頻段的20MHz(10MHz X 2)給中華電信,上述作為均為亞太電信遵法之展現。
亞太電代表強調,本次合併案之審查,實攸關我國整體電信產業之健全發展,透過合併更可提升消費者之服務及權益。對於頻寬上限爭議問題,亞太電指出,相信也尊重主管機關會以法規及市場公平競爭為依據辦理、尋求最少衝擊的弭平爭議方式,並儘速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