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稅》國籍雙重 課稅也「DOUBLE」?

2011/05/26 19:58

精實新聞 2011-05-26 19:58:20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小芳和阿荃是國中同班同學,感情十分要好,即便阿荃17歲就到美國定居,兩個人還是時常聯絡。由於阿荃擁有雙重國籍,在國內享有健保的保障,每年回國都會去看牙醫,節省一點醫療開銷。幾天前,阿荃回台探親,又把小芳找出來喝茶,剛好聊到報稅的議題,阿荃說:「我在台灣又沒有收入,當然不用繳稅啦!」小芳聽了有點吃味:「享受那麼多資源,還不用報稅哦?這也太爽了吧!」

在台灣,許多富豪的下一代都有台、美雙重國籍,令不少人十分羨慕。而這些具有兩種身份的新富族群,到底該怎麼報稅呢?現在就跟著我們一探究竟吧!

【雙重國籍在台「稅不稅」?】

納稅是各國憲法規定的國民應盡義務,我國採用「屬地主義」,也就是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因此是否得課稅,與所得人的「國籍」沒有關係。依現行稅法規定,具雙重國籍的納稅人有下列情況者,必須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申報課稅:

第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設籍者),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不限課稅年度內須居住滿183天。假設阿荃的父母在台定居,她仍持有台灣戶籍,符合民法所指的「住所」,將被視為有在台灣久住的意願,即便全年未住滿183天,還是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第二: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必須依據其在台居留的時間決定,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也是境內居住者。

簡單來說,如果在台灣沒有設籍,只算「居所」不算「住所」,居留時間未滿183天,就是中華民國境外居住者(外籍人士),依薪資所得而有不同的計稅方式。(詳細規定,請參考先前報導之「外籍人士在台報稅 居住天數影響大」)

表1:雙重國籍課稅標準

條件        身份        課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不須住滿183天)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適用最低稅負制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課稅年度居留超過183天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適用最低稅負制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課稅年度居留未達183天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免最低稅負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王怡茹整理製表。

【久居台灣 注意最低稅負制】

台灣自99度起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報稅時必須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計算,令許多國內投資人叫苦連天,比起一般民眾,持有綠卡或雙重國籍的新富族,更須注意雙重課稅的稅務風險。

最低稅負制的徵收範圍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部分捐贈扣除額、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員工分紅配股,以及新納入的海外所得等六大項,加上個人綜所稅淨額,即為「基本所得額」。

不過,因基本稅的課稅主體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只要被國稅局認定為「境外居住者」(在台無住所,停留為滿183天),便可完全不用理睬「最低稅負制」;如果是久居台灣或有設籍的雙重國籍者,就得特別注意個人海外來源所得的多寡,評估是否達到課稅門檻。

舉例來說,假設阿荃在台設戶籍,屬於台灣的稅務居民,不管在台工作與否,她在美國的所得,1年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須計入基本所得申報;如果「基本所得額」高於600萬免稅額,超出部份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擇高申報。(最低稅負制的詳細介紹,請參考先前報導之「海外所得首納最低稅負,報稅差很大?」)

或許有人會問,只要在海外有收入,就一定得申報嗎?其實現行稅法保留了彈性空間。據規定,申報戶合計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有申報的義務,但在實務上,未達600萬元的免稅額度,就算沒有申報也不會有問題;以此標準來看,除非您是「一分鐘幾十萬上下」的超級大戶,否則不用擔心海外投資被課到稅。
表2:基本所得稅計算  

基本所得六大項目

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部分捐贈扣除額、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員工分紅配股、海外所得

稅率       

20%

免稅額   

600萬

計算公式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稅淨額+六大項所得);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免稅額)x稅率

附註       

基本稅額<600萬=>免繳基本稅
基本稅額>600萬=>超出部份繳20%
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繳交綜所稅
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繳交基本稅

【雙重國籍夫妻 全年所得須合併單一申報書】

國稅局在追查報稅不實案例發現,有雙重國籍的夫妻,全年所得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在單一申報書,甲君和配偶同時具有兩種國籍,且夫妻在台皆設有戶籍,但甲君用外僑身份、配偶以國人身份報稅,同時各自申報配偶免稅額,藉由雙重身份規避稅負,此舉已嚴重觸法。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的外僑,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選擇以外僑為納稅人,向居留地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或以具我國國籍的配偶為納稅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人切勿利用雙重身份逃稅,在未經檢舉前,可依稅捐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補報並補繳稅款,將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將追查核課期間內各年度案件,除補徵應納稅款,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專家建議,持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如符合課稅要件,務必誠實以報,以免產生龐大的罰金。另外,納稅人如果擁有高額海外資產,更應該妥善規劃稅務,或是請專業的會計師予以協助,除了降低稅金支出,還可避免重複課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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