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1218)泰山-本公司收獲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即原告: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1851 號民事判決4.事實發生日:114/03/2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股東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勛公司)以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公司)等基於併購目的購買本公司股份,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申報,逾10%部分應無表決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本公司112年5月3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等決議,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駁回景勛公司之請求。景勛公司提起上訴後,本公司收獲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85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為龍邦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是否具備併購目的乙節應予查明,爰廢棄前揭判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6.處理過程:擬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委請律師協助本公司處理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已說明如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