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院核准公司等與原告Kevin D. Meyer等人間集體訴訟和解協議

2021/05/0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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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聯電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核准本公司等與原告Kevin D. Meyer等人間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和解協議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Kevin D. Meyer等及本公司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se No. 19-cv-02304-VM
4.事實發生日:110/05/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先前美國司法部在美國依相關美國法律對本公司起訴,衍生原告Kevin D. Meyer於108年代表自己及其他購買本公司美國存託憑證(ADR)之人,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及若干高階經理人以違反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Rule 10b-5等為由,提起集體訴訟(Class Action)。法院於美東時間110年5月3日核准本公司等與原告Kevin D. Meyer等人間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和解協議。
6.處理過程:詳第7及第8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判決核准之和解協議,本公司支付美金三百萬元作為集體訴訟和解基金,用於分配予參與集體訴訟之原告及支付原告律師及法院相關費用,該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美東時間110年5月3日核准本公司等與原告Kevin D. Meyer等人之和解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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