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564)元翎-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選擇之方式與目的:在不造成本公司經營權重大變動之前提下,選擇有助於本公司提升技術、降低成本、開發產品、擴展市場或強化客戶關係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藉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協助本公司提升營運績效及未來競爭優勢。
應募人如為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應募名單及與公司關係為:
(1)王德鑫(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3)林文惠(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4)高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5)蔡美麗(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6)陳朝國(本公司董事)、(7)陳清榮(本公司董事)、(8)伏和中(本公司執行副總)、(9)王愉應(本公司副總)、(10)李佳欣(本公司協理)、(11)林俊材(本公司協理)、(12)葉農山(本公司協理)、(13)莊惠萍(本公司協理)、(14)謝春香(本公司會計主管)、(15)林佳榮(子公司元翊精密工業(股)公司協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30,000仟股為限,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30,000仟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二次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以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及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