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一、處分時間:112年1月1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1年5月23日至6月1日,以及6月2日至13日分別對群益證券東門分公司及敦南分公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之業務人員請假有將電腦密碼交付其代理人使用、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未揭露實際收取之通路服務費及年化費率、未要求銀髮族客戶於保本率商品說明處簽名及蓋妥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未建立外出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機制、營業員電腦安裝憑證為客戶下單交易、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流於形式,及受託買賣額度建檔延遲等缺失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