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8-09 17:39:02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大陸銀監會9日公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3年版徵求意見稿)》,與2006年版本對照顯示,新辦法在中資商業銀行設立方面、特別是境內企業發起設立中資銀行方面有一定的放鬆,對境外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要求則更趨於嚴格。
路透社報導,上述意見稿顯示,大陸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有所放鬆,剔除了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上限,增加了「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意即,大陸境內金融機構若發起設立中資商業銀行,除了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之外,並無其他硬性指標要求。
而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則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準且不低於10.5%(舊辦法為8%);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求不變(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除此之外,對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共同投資同一家中資銀行者,新辦法要求,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舊辦法中並未考量到「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相關事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