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萍最近生下了雙胞胎,老公和她怕有個萬一,在懷孕期間就找業務員投保了婦嬰險,希望若小孩真到遇到條款內的先天疾病,至少還有保險金幫忙負擔可能的醫療支出。但是,沒想到申請保險理賠後,卻被保險公司來函告知產前檢查已有症狀,但在要保書沒有告知,以違反了保險法第64條誠實告知原則,進而要求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但是,明明小萍的產檢過程沒有特別的異狀,也進行了誠實告知,到底中間發生了什麼問題?
法官針對保單條款中的兩項理賠要件審理:(1)特定先天性心臟病;(2)極輕體重兒,認為小萍經緊急剖腹產後,嬰兒除了檢查出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之外,也同時符合條款所定義的極輕體重兒,符合條款的條件下,保險公司理應約定理賠。但保險公司進一步提出,小萍的產前檢查病歷當中,醫生寫下了「迫切性流產」的症狀,應該要在投保時告知,但小萍反而在要保書告知的問題中:「產前檢查時是否曾有異常現象發現?(含安胎、住院)」,回答了「否」,隱匿已經有迫切性流產的事實,這已經足以證明小萍違反誠實告知原則。
法官進一步詢問了負責診治的王醫師是否有將「迫切性流產」病狀告知讓小萍知悉,王醫師回說:「雙子宮、雙胞胎容易早產,亦容易流產,在看診時的習慣,我都會告知病患。病歷上都會這樣寫迫切性流產。」法官依醫師見解,認為小萍為雙子宮且懷有雙胞胎,所以容易流產,但並非真有迫切性流產的症狀,既然如此,僅以此認定是迫切性流產的根據薄弱,再加上醫院提出產前最後一次回診檢查報告,報告內指出「產檢至今均無異狀」,更證明了小萍沒有違反誠實告知原則,後續保險公司又提出針對迫切性流產與胎兒罹患先天性心臟病有無因果關係之爭議點,法官亦認定無須審理。
要提醒投保人的是,保險契約屬於最大誠信原則,投保時應遵守誠實告知義務,否則保險公司查出後,不但不必給付保險理賠金也可不退還已繳保費(保險法第25條)。另外婦女保險商品的分類有三種,可分為:「只保障母親、只保障嬰兒或母子皆有保障」,投保之前,必須釐清商品名稱與保單內理賠保障的範圍,才不會到了要理賠時,才發現根本不在保障的範圍內。
註:
1. 本文改寫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保險,57
2. 涉及法規:保險法64條、民法247-1條
本文出自於保險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