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外資得以我國上市或上櫃股票作為海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自112年8月28日實施
為吸引外資持續投注臺灣股市,金管會於112年3月30日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開放外資得以我國上市或上櫃股票作為海外投資活動之擔保品,並備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經請證交所與集保結算所積極展開系統開發與建置作業,原定112年9月底前實施之時程,將提早1個月自112年8月28日開始實施。
本項開放措施實施後,從事海外交易活動之外資雙方,皆需為我國合格登記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以國內符合一定條件之上市櫃股票做為擔保品,從事境外投資活動,包括境外有價證券借貸、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外幣資金借貸等。另為利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國內保管機構進一步瞭解相關業務內容,證交所已發布相關作業說明及問答集予所有保管機構周知。保管機構如有任何疑問,可向證交所洽詢。
自實施日起,外資如有從事海外投資活動之資金需求,得以我國上市櫃股票做為擔保品獲取資金,無需賣出台股持股部位,有助增加外資資金運用彈性及持有台股投資部位之意願,進而減少以賣出國內股票作為取得資金之來源,對促進金融市場流動性,及強化證券交易市場穩定性均有助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