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4-08-22 09:51:20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環境部「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已於8月15日上路,財政部昨(21)日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的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