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7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及112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分別對第一金證券華江及桃園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第一金證券有業務人員向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以受託買賣方式辦理客戶委託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有營業員外出收取客戶申購委託書、委託書部分交易條件由營業員填寫、委託書「委託人聲明」由業務人員勾選、未於確認成交日當天交付買賣報告書予客戶等情事;有未依公司所訂規範報廢銷毀電腦主機及硬碟儲存設備之情事,顯示第一金證券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第一金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