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6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板橋分公司及台中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派駐銀行之證券櫃檯人員從事得為共同行銷範圍以外之業務、營業員外出辦理複委託業務開戶前置作業,未有開戶人員陪同、未確實瞭解客戶委託買進外國債券之性質,致非專業投資人客戶買進特定債券、未對融資融券客戶間可判斷屬關聯戶者,合併控管信用額度、未確實向客戶提示風險程度較高或信用評等較低商品之投資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