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公告修正放寬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之規定
主管機關前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簡稱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開放發行虛擬通貨募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案件,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義務,櫃買中心復依主管機關之授權,公告實施「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為提升平台業者業務量能及兼顧業務風險,櫃買中心修正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條文,將證券商首次受理發行人或自行發行虛擬通貨後,得再次受理或自行發行之間隔期間,酌予縮短為該次已發行之虛擬通貨自開始交易日起屆滿六個月,且該期間無重大違反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情事者,得再次受理或自行發行;另證券商於其交易平台累計募資之金額上限亦予提高至新台幣二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