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剛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3千萬股

2026/04/1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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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威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案私募普通股之對象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規定擇定之。應募人將以內部人、關係人、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為原則。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普通股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不超過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集資情形,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分1次到3次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各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上述定價方式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狀況、未來展望及近期股價,應屬合理
4.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未來依法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並完成私募資金之募集後,預計將可為公司帶來直接或間接之資源,以提高獲利能力,使本公司穩定發展、永續經營,進而得以確保全體股東之權益,對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次資金用途皆為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各次發行預計達成之效益皆為改善財務結構、強化公司競爭力及降低經營壓力,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合作關係,故本增資係以私募而非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普通股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私募案於各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採無實體方式發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案,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其餘包括但不限於發行 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等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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