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2-05-16 19:55:03 記者 徐伯豫 報導
有房子的您,今年在房屋稅與所得稅的雙重壓力下,是否吃不消呢?今天我們為您整理了有殼族可利用的報稅方法,不妨參考看看,為自己節下一筆開銷吧!
【案例一:貸款購屋族 利用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扣除額】
房市交易熱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供貸款購屋族節稅小妙方,善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國稅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舉例來說,呂先生在100年在臺北購買房子自住,且未將該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於當年度於新屋辦妥戶籍登記。呂先生100年向金融機構借款支出的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但申報額度上限為30萬元,因此今年可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您,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者,建議貸款購屋自住族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以早日享受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優惠,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喔!
【案例二:房屋貸款「借新還舊」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列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若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
不過在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規定文件外,還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來說,A君於88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至98年底貸款餘額尚欠1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A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99年度貸款利息為10萬元,則列報99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8年底貸款餘額1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1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而非以新貸款金額200萬元之利息支出10萬元列報。
【案例三: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 應申報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為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而經常遭到漏報的租金收入,稅務專家表示,因為租金支出已經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減稅,且房客不一定需要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才能報稅,只要附上租金付款證明(如自動櫃員機繳費證明等)、說明承租房屋座落地址等,稅捐機關就可反向稽查房東是否有申報這筆收入,因此漏報租賃所得往往也容易被查獲,建議房東不要鑽此項漏洞。
【房屋買賣別忘申報所得 若有損失三年內需使用】
當然也提醒您,房屋若有交易時,也別忘了申報所得稅。稅務專家表示,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人容易誤蹈的陷阱,尤其在申報前一年度曾進行房屋交易買賣者,若忘記申報,國稅局通常都會認定有所得。因此納稅人最好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申報方式,若您留存當初購屋時的買賣契約,就可與交易當年賣屋後實際所得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淨額,甚至交易損失是可拿來抵減報稅之用。
但若不幸買屋當時的契約遺失,那這筆賣屋交易通常都會被認定有獲利,並依照售屋年度評定現值的固定百分比,核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並依地區計算不同的所得稅率,例如台北市最高為29%,鄉鎮只有8%。此外,也提醒您,財產交易的損失只可用來折抵財產交易所得,最長可遞延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