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證券經紀商擔任銷售機構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14/06/13 08:27

為提昇證券商競爭力、有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推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之令。

依該修正後之令,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證券經紀商,除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外,未來已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並經投資人同意者,亦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辦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孳息分派及清算等事項之資訊傳輸。(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個股K線圖-
熱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