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2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3款、第9條第3款及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依規定辦理客戶受託買賣額度總歸戶之審核,及法人客戶定期審查作業未確實更新客戶基本資料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及未依規定辦理中風險自然人客戶定期審查、不當以姓名檢核日期記載為已辦理定期審查日期及未定期檢討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之金額門檻妥適性等缺失,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3款、第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國泰證券新臺幣24萬元及5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