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IASB決議延後實施IFRS 9,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與國際接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已分別於100年7月7日、 8月16日及8月15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其中已納入IFRS 9「金融工具」相關規範,今金管會配合IASB決議延後實施IFRS 9「金融工具」,由2013年1月1日延至2015年1月1日,爰擬具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IFRS 9「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該公報未生效前應依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辦理,爰依IAS 39調整編製準則中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會計項目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IAS 39相關規定訂定,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與衡量業已與IAS 39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換日重分類,爰納入本次修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