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安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智安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4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智安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