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近10年消費者對永續發展的認知普遍增強84%

2024/07/05 08:23

證交所賡續推動證券業永續發展座談會接力登場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113)年7月4日下午,假台北君悅酒店3樓凱悅廳,辦理113年度第3場「證券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宣導座談會」,現場湧入超過60家證券業者,均指派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等代表出席。另除證券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及集保結算所外,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也派出多名代表現場觀摩,總計此次會議約有近200名網路報名者參與,議程涵蓋多面向永續議題的探討,在場與會者均廣泛交換意見,座談會圓滿收場,獲得業界高度好評。

證交所年初即規劃於本年度第2-4季之間,舉辦共計3場永續發展宣導座談會,此次為第2場,證券暨期貨市場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程副組長國榮,特別蒞臨指導本次活動。程副組長在致詞時表示,金管會在109年時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時,即以「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作為軸心理念。

金管會更於111年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合計39項具體推動措施,並以3年為期落實完成。金管會為持續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於「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公司治理藍圖」所建構之基礎下,在112年也規劃企業永續發展之行動方案,希冀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以及推動ESG評鑑及數位化。未來也將繼續與相關政府單位、NGO及工商團體、證券周邊單位、銀行、壽險、證券及投信投顧同業公會、上市櫃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查證機構進行溝通,共同協助國內上市(櫃)公司與證券業邁向永續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有別於以往偏重於法遵面理論與實務的主題,本次宣導座談會上半場特別邀請國際知名市場研究顧問機構--凱度洞察(Kantar),由其臺灣分公司王曉娟董事總經理,藉由該公司集結全球資源的資料庫,以及長年提供各領域消費者與市場的分析研究,並協助各產業的尋找成長動能的經驗,對與會者以「全球與台灣數據洞察-企業永續轉型的價值與挑戰」為主題,說明為真正面向未來,證券商應審慎因應永續轉型議題,方得以適應社會與市場不斷的變化,打造更強大、更有價值的品牌。據調查,過去10年之間,消費者對永續發展的認知,普遍增強84%,而永續發展對於企業聲譽的貢獻,則提升近3倍,達到45%,至於永續發展對於品牌資產,則貢獻度達到6%。紐約大學史登商學院的研究也顯示,過去5年半數民生消費品的市場成長,都來自於倡導永續發展的產品。同時,摩根大通指出ESG指數與財務表現間,存在正相關,市場已反映ESG對業務發展有正面影響,現今行銷長的責任就是落實ESG,而全球各大企業的執行長,均相信永續發展對於公司未來的成功,佔有至為關鍵的地位。

王董事總經理也表示,他們發現台灣消費者相當關注永續議題,有高達70%的民眾,相信購買永續相關產品,是展示自己的方式,此項比例高於全球平均值的51%。另外,65%的臺灣民眾非常關注環境與社會方面的新聞,此數值也高於全球平均值的54%。台灣民眾意識到環境問題之壓力,目前居全球之冠,至於臺灣人最關心的永續議題,前5名分別為氣候變遷、空氣污染、極端天氣、地球資源過度開發、經濟不平等。最後,在如何確保成功永續轉型的方面,她則建議在場證券業者,可以經由品牌策略、永續創新、成效監測,以及廣告溝通4個步驟,落實建立堅實的永續優質形象。

至於本次宣導座談會的下半場部分,則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莊永丞副院長,以「永續報告書之證券詐欺責任」為主題,引經據典分析上市(櫃)公司或證券商編製永續報告書時,倘涉及不實、虛偽或隱匿等情事,是否可能構成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的違反?依據該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換言之,涵蓋範圍不僅及於初級市場,也包括次級市場,幾乎包山包海,各類型的行為都有可能誤觸其範疇。

依現行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的規定,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12年起編製並申報;再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也應自114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

鑒於證交法僅針對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有不得虛偽或隱匿的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就永續報告書虛偽不實責任,也尚無實務面的見解,因此莊副院長特參考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tion10(b),及依據Section10(b)授權制定的Rule10b-5,有關證券不法行為中的證券詐欺條款,進而介紹美國證券法上的膨風理論(PufferyDoctrine),並分析基於歷史事件得以驗證真偽的「硬性資訊」(hardinformation),與臆測未來願景陳述的「軟性資訊」(softinformation),究竟有何差異,以及對理性投資人的判斷造成影響時,可能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何等。莊副院長表示學界就此意見分歧,尚無定見,但他個人傾向或可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有關財務預測性質的認定,並認為縱使於永續報告書中,出現部分主觀性的前瞻性陳述,如尚有所依憑,而非妄行杜撰,則尚不至於構成證券詐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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