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0-12-29 10:15:08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上證報報導,中國為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規則統一,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制度,促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改委、證監會於昨(28)日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明(2021)年5月1日實施。
企業債、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共同組成了中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在此之前,這三種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並不完全相同。而《辦法》首次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各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這是繼統一違約債券處置機制、建立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機制、銀行間交易所市場信用評級互認等多項措施後,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又一重要成果。
據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是註冊制的核心,也是債券市場、尤其是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最重要的基礎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品質也直接決定了市場約束機制的有效性。而前期債券市場個別違約事件,也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上述《辦法》統一了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統一債券發行及存續期信息披露的要件、內容、時點、頻率,要求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範債券募集資金管理,並對企業內控制度和獨立性提出要求。
針對之前不同券種對重大事項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結合新證券法有關規定,該《辦法》中明確了二十二項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例如企業轉移債券清償義務、企業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同時還統一了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時點,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對於投資者關心的債券違約、債券本息未能兌付、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等特殊狀態,《辦法》中也明確了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債券違約方面,《辦法》首次對企業被托管或接管、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進行規範,保障信息披露連貫性。《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債券發生違約,企業應及時揭露債券本息未能兌付的公告;企業、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應依照規定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揭露企業財務資訊、違約事項、涉訴事項、違約處置方案、處置進展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資訊。
此外,為避免債券發行人惡意轉移資產的情形,該《辦法》第十三條明確提出,企業應披露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資產、人員、機構、財務、業務經營等方面的相互獨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