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一」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2009/10/29 10:5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17)鴻海-為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已公告之本公司九十五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鴻海一)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再次公告
1.事實發生日:98/10/29
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為本公司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已公告之債權人行使賣回權,再次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度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鴻海一,代號23171),到期日為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本轉換公司債於到期日以票面金額一次償還本金。
1.債權人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2.本公司行使收回權(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回」,詳本辦法第十六條);
3.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以下簡稱「債權人賣回」,詳本辦法第十七條);
或4.本公司於次級市場買回債券註銷(以下簡稱「本公司買回」)。
(二)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三年之日為債券賣回日(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債權人得於該日,以票面金額,將其所持有之債券賣回給本公司。債券賣回權僅得行使一次,債權人未能依前述條款提出申請者,喪失債券賣回權。
(三)債權人若未行使賣回權,得於到期日前,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於到期日由本公司按票面金額一次償還本金。
(四)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82.01元。轉換價格及其調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債券賣回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自發行日後屆滿三年之日)
(六)債券賣回最後通知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債券賣回日前第五個營業日為債券賣回最後通知日)
(七)債券賣回價格為債券面額的百分之百(100%)。
(八)債券持有人辦理賣回期間:自公告日(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賣回最後通知日
(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止,向交易券商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九)賣回手續:
1.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至原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交易券商於收件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表格由交易證券商提供〉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印鑑
(十)賣回價款發放日:預計於債券賣回日(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
(十一)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 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5-8280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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