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486)一詮-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4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甲等(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滿一年後績效評核結果合格(達標)者:可於完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25%
(2)、獲配滿二年後績效評核結果合格(達標)者:可於完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25%
(3)、獲配滿三年後績效評核結果合格(達標)者:可於完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遇有未符合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2)、其他各情事(如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死亡、職業災害、調職等)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考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標準,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董事身分之員工者,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提高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 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29,188 仟元(以民國115 年3 月31 日收盤價新臺幣132.50元及其他假設條件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15 年9月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5 年~118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3,326 仟元、59,211 仟元、32,297 仟元、14,354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民國115 年3 月31 日已實際發行股數233,958,579 股計算,暫估民國115 年~118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10 元、0.25元、0.14 元、0.06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民國115年3月31日已發行股數233,958,579股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約為0.43%。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信託保管機構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3)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