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證券)及前業務人員林○○(目前任職於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4月25日、6月8及9日對第一金證券光復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前業務人員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提供自身98帳戶幫客戶買進股票等情事,及受處分人辦理110年第4季善意關懷客戶訪談作業,有部分客戶訪談電話內容未包含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430其他有關防範發生交易糾紛或詐騙案件之具體作法(四)2(3)(4)(6)(7)等內容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第一金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停止業務人員林○○2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