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證券商得依客戶委託,將應付客戶證券業務交割款項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昇證券商服務客戶效率,使投資人閒置資金得有效運用,開放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在客戶上市(櫃)股票買賣、認購(售)權證履約、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衍生性商品及複委託等交易時,將相關應付客戶交割款項,迅速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如以貨幣型基金年報酬率0.57%[i]及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年息0.05%[ii]計算,客戶每100萬元閒置之交割資金,如委託證券商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則ㄧ年可得報酬約5,700元,如存放於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僅得利息500元,二者相差超過10倍,對投資人資金效用之提昇不無小補,且客戶委託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如有應付證券交割款項需求時,亦可由證券商逕行賣出貨幣市場基金以為支應,客戶無需自行辦理各項申購贖回、款項匯入匯出等手續,證券商對投資人服務品質更為提升。
另證券商並可藉由辦理本項業務瞭解投資人資金狀況,降低交割風險,有助於證券市場長期發展。
臺灣證券交易所業依主管機關指示訂定上述業務之作業要點草案,待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接受證券商申請辦理,本業務相關規劃重點如下:
1.證券商應付客戶交割款項之轉撥運用,不得留置,運用標的限以新臺幣計價之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2.為保障客戶權益,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開立「證券商受託客戶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該專戶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該專戶款項及投資標的均不得流用,且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該專戶款項及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3.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及貨幣市場基金之種類與數量。
i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基金103年7月10日計算ㄧ年之報酬率。
ii元大商業銀行103年7月11日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