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
2012/09/28 07:44
按現行法令規定,國內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上市有價證券之上限為基金淨資產價值30%,另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不受前述比率限制。
為積極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並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發布函令取消前揭國內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以增加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之投資操作彈性,並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之競爭力。
放寬投資限制後,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及港澳地區有價證券將與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適用相同規定,以公募基金為例,其投資標的包括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及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
另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後,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之操作,仍應符合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全委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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