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證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警告、120萬元罰鍰等

2025/08/18 08:39

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8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證券)及業務人員黃○○。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及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9款及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8日至30日對京城證券進行查核,發現京城證券前業務人員黃○○未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利用需代客戶籌措交割不足款為由而向其他客戶取得資金,實則係供黃員及友人使用、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借貸款項情事。另京城證券辦理交易額度調整作業、關聯戶歸戶控管作業、客戶關懷訪談之執行與查核作業及營業員交易帳戶評估作業核有相關缺失。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京城證券解除黃〇〇之職務,並請京城證券自行議處相關主管人員;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京城證券核處警告及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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