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101)台泥-公告本公司112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1.事實發生日:112/10/17
2.公司名稱: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2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420,000,000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萬元,或如超過美金20萬元,為美金10萬元的整數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面額之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本債券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本債券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本公司應於到期日,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65%(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以美金將本公司債全數贖回。到期贖回金額將按訂價日決定之新台幣兌美金匯率(訂為1美金兌換新台幣32.2930元,下稱「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民國117年10月24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不含發行日),至(1)到期日前1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1)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包括於本公司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2)若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者,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者,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三)轉換價格:以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之約111.4%訂定之,轉換價格為新台幣37.27元。轉換時,以本債券發行面額乘以固定匯率,再除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其餘數將以現金支付,計算至美金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五)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3年當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6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於本項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2)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3)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4)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 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六)發行公司贖回權: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債券:
(1)於本債券發行滿3年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達提前贖回金額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再除以面額後所得之總數之130%以上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本債券。
(2)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
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4)本項所稱之「提前贖回金額」係指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6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 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本次籌資用於償還110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執行賣回之本金,預計可降低銀行借款之依存度,並增加資金靈活運用空間。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如本債券於今年度全數轉換,對原普通股股東股權之最大稀釋比率約4.84%,雖造成股本膨脹、稀釋每股盈餘,然在財務結構上,本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債券將可提高自有資金、降低負債比例,並強化財務結構,對本集團未來營運與發展將更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