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7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牧東公司) 為行為時負責人楊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牧東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牧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