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8年美國「綜合貿易及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之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必須在每年4月1日提交總統及國會貿易障礙報告,臚列各國政府對美國出口貿易採取之不當措施,以及美國政府過去1年來努力排除各該措施之具體成果。本項報告包括3大部分:(一)貿易障礙評估(NTE)報告、(二)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報告,以及(三)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措施報告。
在今年度的報告中,美國肯定我國於去年9月改善美國牛肉進口之措施,惟美國仍關切其他牛雜及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面,美國認為我國能有效保護及執行,並肯定我國今年初修改營業秘密法,大幅加重其刑責。在服務業方面,美國則關切有關外國銀行應設立獨立資訊中心等規定。此外,美方亦盼與我方討論二代健保相關執行情形。
針對美國所提之主要貿易關切,本部回應如下:
一、有關美國要求我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我方已在許多場合向美方重申我國既定立場:基於民眾對於豬肉含萊克多巴胺仍有高度疑慮及「牛豬分離」原則,我國雖開放符合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MRL)之牛肉進口,但禁止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
二、有關美國要求台灣應該進足2007、2008兩年之美國稻米國家配額量,我方已多次向美方說明,我國均依WTO入會承諾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國內招標及決標程序。
三、有關美國關切我大幅調降米酒之稅率,我也曾多次向美方說明米酒在我國實為料理用酒,在市場上亦不存在競爭或替代關係,米酒稅調降之後,烈酒進口連續2年均有成長,可證明米酒與進口烈酒並不存在直接競爭之替代關係,我方措施皆符合WTO規範。
至於美方所提電信、投資、藥品、醫材等其他關切事項,我均將持續美方溝通協調。
有關美國貿易代表署所發布報告全文,可至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網站下載。(資料來源:經濟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