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5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規定於113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3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