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銀112年度第三期無擔保一般金融債券12/12起櫃檯買賣

2023/12/11 11:20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5876)上海商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二年度第三期無擔保一般金融債券新臺幣貳拾億元整,訂於112年12月12日起開始櫃檯買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管銀國字第1120212289號函核准發行金融債券,並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證櫃債字第1120009747號函核發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訂定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二年度第三期無擔保一般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
(一)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二)每張面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三、發行價格:本債券按面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間為三年期,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2日止。
五、票面利率:本債券採固定利率計息,票面利率為1.60%。
六、還本及付息方式:
(一)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單利付息一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除以實際天數(act/act)計算。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清本金。
(四)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五)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六)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還本付息之日起,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七、本債券於發行時,本行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A(評等日期:民國112年1月12日),本債券不另行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評,投資人應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八、本債券為可持續發展債券,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證櫃債字第1120009747號函核發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投資計畫書請參本要點之附件。
九、本債券以無實體方式為之,並以記名式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登錄。
十、本債券由本行總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以集保公司提供之本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行於核付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其他稅款、費用。
十一、本債券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二、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及提供擔保。
十三、本債券辦理轉讓、設定擔保、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四、本債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此涉訟時,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同於本行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順位。
十六、本債券除本行有清算、清理、破產、重整情形,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中途解約、不能賣回本行且不得要求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並應拋棄行使抵銷權。
十七、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八、本債券銷售對象僅限「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所定義之「專業投資人」。
十九、本金融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十、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或其他公告方式(包括本行網站:https://www.scsb.com.tw/)為之。
二十一、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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