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1-28 12:16:23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大陸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5號公告,終裁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EG)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大陸商務部指出,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應其國內產業的申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11月18日正式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12年7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