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5/18公布,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5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梁輝弘。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梁輝弘君於「贏家百分百」電視節目之言論內容,顯著有違事實,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梁輝弘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