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 III新規,108年普通股權益比率下限7%

2012/10/11 17:46

精實新聞 2012-10-11 17:46:45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配合Basel III即將上路,金管會11日公布銀行自有資本計算修正草案,明訂自民國108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不得低於8.5%,也增訂商譽外的無形資產及因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等,須自資本項扣除。

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去年12月16日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規定,金管會歷經多次與銀行業者討論後取得共識,並研訂最新「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

該修正草案明訂,自108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整體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另於102年至107年過渡期間內,銀行應逐年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的最低要求。

草案也增訂槓桿比率的計算,銀行應自102年起依規定定期計算,並向金管會申報槓桿比率。另也增訂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等資產項目,應自資本扣除。

另外,確保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的條件能符合國際規範,修正銀行發行普通股權益以外的其他資本工具,包括受償順位為次順位、資本工具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贖回誘因、股息支付等,不得設定隨信用狀況變動等。

另為確保普通股權益以外的資本工具,銀行發生無法存續事件時,具吸收損失的能力,增訂銀行於發行條件中載明若發生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清理或清算時,該等資本工持有人的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草案也增訂,銀行於102年1月1日發行不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的資本工具,應自102年至111年內以逐年遞減10%方式計入資本或不得計入資本。

而配合政交法修正,未來銀行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相關資訊申報期限,將縮短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金管會指出,配合Basel III自2013年起實施,修正規定訂自102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也表示,經今年6月底資本結構試算,全體國銀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總資本適足率均已符合Basel III要求於108年應達到標準(分別為7%;8.5%;10.5%),顯示國銀資本結構穩定。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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