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就「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

2024/03/20 11:53

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就「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

為禁止以強迫勞動產製之產品在歐盟上市、流通或出口,歐盟執委會前於111年9月14日提出「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提案,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續於113年3月5日就該規章內容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最終文本尚待歐盟前述兩立法機構分別通過,並公告在歐盟公報。依據歐盟執委會、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本年3月5日發布新聞稿,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就旨揭規章達成之暫時性政治協議內容重點如次(註:最終內容仍須以正式公告文本為準):

(一)適用範疇:該規章將適用於進口產品及在歐盟境內產製供國內消費或出口之產品,並適用以各種強迫勞動態樣所製造之產品。另該規章適用任何產業所產製之產品。

(二)調查:

1、調查權歸屬:倘強迫勞動風險係發生在歐盟境外,將由歐盟執委會進行調查,執委會並可在第三國政府及業者同意之前提下,赴第三國實地調查;若強迫勞動係發生在歐盟境內,則由會員國主管機關為之。

2、以「風險」為基礎評估違反本規章之情事,判斷標準包含:

(1)強迫勞動情事之規模與嚴重程度。

(2)在歐盟市場上市或流通之產品量。

(3)以強迫勞動產製零件占最終產品之比例。

(4)業者在供應鏈所居位置與強迫勞動情事發生處之距離,及業者處理強迫勞動情事之能力。

(5)此外,執委會將建立強迫勞動風險資料庫,臚列具受國家驅動強迫勞動情事之特定地區與產業,以利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評估;執委會亦可指定進口商或出口商須向海關申報額外資訊之產品或產品類型(例如生產商及供應商資訊)。

3、違規後果:倘執委會或會員國主管機關認定產品係以強迫勞動產製,即可要求涉案產品自歐盟市場(含線上市集)下架或在歐盟邊境沒收涉案產品,業者並須將涉案產品捐贈、回收或銷毀;又倘最終產品僅有部分零件違反本規章,且前述零件係可更換,則僅有違規之零件須受處置。另倘涉案產品對歐盟具戰略重要性,得將產品暫時扣留至業者根除其供應鏈之強迫勞動情事為止。

(三)歐方將建立「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內含相關指引、禁令、強迫勞動風險資料庫及吹哨者入口網等項目。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另將成立「打擊強迫勞動產品網絡」,俾強化資訊交流。此外,歐方亦可透過既有對話機制或執行自由貿易協定來與第三國合作(尤以與歐方訂立相似立法之國家),包含交換具風險區域或產品資訊、分享最佳實踐等。(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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