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19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收受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函告,要求該公司履約執行其於88年1月1日與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書,涉及該公司商標權「蘋?(果)西打」之歸屬及未來能否持續以既有品牌產銷,惟該公司109年12月10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