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巨96年對大毅負責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億元之上訴,經高院判決駁回

2008/06/06 17:38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478)大毅-國巨公司原96年間對本公司負責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億元之訴,於一審駁回後再度向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起上訴,經高院判決駁回國巨公司請求,第二審上訴費用由國巨公司負擔。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上訴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江財寶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判決字號:原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43號
處分機關:不適用
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重上字第44號
2.事實發生日:97/06/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上訴人國巨公司原以96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壹億元等,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並判決原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國巨公司於97年2月間再度向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請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做成裁判,駁回國巨公司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國巨公司負擔。
4.處理過程:如發生原委所述。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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