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4-01-16 08:56:31 記者 鄭盈芷 報導
NCC於1月15日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等規定,以附負擔方式,通過中華電(2412)及台灣大(3045)申請行動寬頻(4G)業務籌設同意書案,2家公司後續須依審查通過之事業計畫書規劃,進行系統網路建設取得特許執照後,正式提供民眾高速寬頻上網服務。
NCC表示,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得標者第2階段事業計畫書審查作業,已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遴聘11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申請案以先到先審為原則辦理,如得標者應具備的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誤寫者,將通知申請者進行補件,補正程序分為形式檢查及實質審查等2階段。中華電及台灣大經2階段補件後,分別於1月10日第20、21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初審。
參酌審查委員會議建議改善意見,包括事業計畫書應明定如何避免干擾其他業者頻段之措施及協商機制、採用CSFB (Circuit-switched fallback)方式提供語音服務時,有關異質網路間切換時間應揭露予消費者知悉、射頻單體數量規劃應於系統建設計畫中再依實際建置需要提出等,均納為本案核准之負擔,並要求2家公司於申請特許執照前完成修正。至有關審查委員會議建議事業計畫書應明定服務中斷時對應之費用扣減方案,則回歸至電信法第23條規定辦理,不另載於事業計畫書。
NCC表示,其餘4家得標業者已分別提出行動寬頻業務籌設同意書,NCC將依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會依序核發行動寬頻業務籌設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