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得利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2021/07/01 08:42

處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6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得利公司)負責人王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恩得利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9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又該公司未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至109年第3季財務報告,且未重行公告申報或更正102年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數次限期補正,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就恩得利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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