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3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受理客戶申請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依規註銷或變更具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開戶帳戶為專屬帳號(98*)。
(二)未檢視判斷開立帳戶客戶是否存在關聯戶情形並執行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措施。
(三)業務人員有代客保管存摺、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及以非電子式委託下單買賣自己名義帳戶之股票。
(四)未對客戶對帳單寄至內部業務人員所使用之電郵信箱事項建立控管機制及查證是否異常。
(五)未對債券部外國債券買賣交易建立價格檢核程序。
(六)未留存參與公開申購配售客戶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之查證紀錄。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對合庫證券予以糾正處分,及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併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