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穎投控 代子公司超穎電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2026/04/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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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定穎投控-代子公司超穎電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20
2.發行期間:本激勵計畫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將在60日內(有獲
授權益條件的,從條件成就後起算)授予股票期權並完成公告、登記等相關程序。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但不包括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75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3,750,000股
7.認股價格:
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畫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2)本激勵計畫公告前6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股票期權激勵計畫有效期自股票期權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
全部行權或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72個月。在可認股日內,若達到本計劃
規定的認股條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安排如下:
第一個行權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25%
第二個行權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25%
第三個行權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25%
第四個行權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60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25%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因未達到行權條件的股票期權,不能行權或遞延至下期行權,公
司將按本激勵計畫規定的原則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9.認購股份之種類: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因辭職、公司裁員而離職,則已行權的股票按照離職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程序進行,
離職前需向公司繳納完畢已行權部分所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自離職之日起激勵對象已
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2)因退休而離職,則已行權的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程序進行。自離職之
日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3)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則已行權的股票按照喪失勞動能力前本激勵計畫規定
的程序進行。激勵對象離職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畢已行權部分所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
。自離職之日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4)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則已行權的股票按照喪失勞動能力前本激勵計畫
規定的程序進行。激勵對象離職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畢已行權部分所涉及到的個人
所得稅。自離職之日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5)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則已行權的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程序進行。其
獲授的已進入行權期的股票期權將由繼承人繼承,並按照激勵對象身故前本激勵計畫
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權,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行權條件,繼承人在繼承前需向
公司支付已行權部分所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並應在其後辦理行權時先行支付當期行
權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已獲授但尚未進入行權期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由公司註銷。
(6)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職的,若公司失去對該子公司控制權,且其未留在公司或者
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職的,則已行權的股票按照控制權變更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
程序進行。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7)員工資格發生變化,致依法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者,已行權的股票依照
資格發生變化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程序進行。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
權,由公司註銷。
(8)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獲授的股票期權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定,並確定
其處理方式。
11.其他認股條件:
(1)公司業績考核目標:
本激勵計畫分年度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
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行權條件之一。
行權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行權期 2026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第二個行權期 2027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5%
第三個行權期 2028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5%
第四個行權期 2029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5%

(2)個人業績考核目標:
依照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分為A+、A、B、C四個層次,可行權的比例分別為100%、100%、
80%、0%,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個人當年計畫行權股票期權
數量×個人層面行權比例。激勵對象個人當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未申請行權的或者
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權的,由公司註銷。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若在本激勵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行權前,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
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
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2)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
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
價格。
(3)縮股: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4)派息: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經派息
調整後,P仍須為正數。
(5)增發(含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股份)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含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情況下,股票期權的行權
價格不做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在行權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行權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畫
設定的行權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
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權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對於滿足行權條件的激
勵對象,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激勵對象提供統一或自主行權方式;對於未滿
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行權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權。公
司應當及時揭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2)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確認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
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3)激勵對象可對已行權的公司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
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4)激勵對象行權後,涉及註冊資本變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公司變更事項
的登記手續。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超穎電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本交易依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可於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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