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期貨商業務發展需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資訊公司。 金管會表示,基於擴展本國期貨商業務發展考量,在利益得回歸本國期貨商之配套規範下,期貨商得在其淨值10%額度內,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資訊公司,但以一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100%持有,從事與期貨及證券相關資訊之業務。另期貨商投資之本國資訊公司得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轉投資資訊事業,惟期貨商應就該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項先報經金管會核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