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業不良債權售後管理,企業壞帳納規範

2013/07/30 17:34

精實新聞 2013-07-30 17:34:01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加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售後管理,金管會修訂相關管理規範,未來將把企業戶不良債權一併納入規範,不得再轉售第三人,也應委託原出售金融機構或其指定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金管會表示,為進一步消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售後所衍生爭議,並適度維護債務人與金融機構的信賴關係,修訂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售後管理規範,將企業戶不良債權一併納入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參考明確規範應買人資格條件及買受人不得從事催收行為樣態。

該規範修訂重點包括,將企業戶不良債權一併納入規範,除例外案件外,要求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戶不良債權,應比照非企業戶不良債權售後規定,不得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為周延金融機構將違約買受人名單登錄於聯徵中心作業,增訂金融機構就登錄作業前,應事先與買受人約定,並取得買受人書面同意,且應於事前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義務。

另外,在不當催收規範上,也明訂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達明確約束效果,且應於不良債權標售公告訂定應買人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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