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國際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執行業務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受僱人李美蘭、李忠興、許恩銘、黃銘揚、林文勇、連乾文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11款與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1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1款、第15條之1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1款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內部稽核人員擔任他公司負責人、業務人員買賣公司推介予投資人相同股票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分析人員於電視媒體從事證券分析活動時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或分析推介內容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分析人員於交易時間內有對會員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訊息等多項缺失,核已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第7款、第8款對公司處以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李美蘭執行業務2個月;李忠興、許恩銘、黃銘揚、林文勇、連乾文各1個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