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鄭○○會計師罰鍰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7月 1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鄭○○會計師。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第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3款至第5款、第10條及第12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本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11年11月2日對鄭○○會計師所屬事務所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現地檢查,鄭會計師未於現場提供完整工作底稿,且迄今仍未完整提供。
(二)另於現場留存底稿中抽查發現受處分人未對客戶及案件進行風險評估;客戶為法人時,未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以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辨識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驗證;未取得客戶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未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及第7條第5項規定,處鄭會計師罰鍰新臺幣共計1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