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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太景*-KY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太景醫藥研發(北京)有限公司簽訂股東協議於中國大陸共同成立新公司
1.事實發生日:105/10/3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太景醫藥研發(北京)有限公司(”太景北京”)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陽光”)
3.與公司關係:太景北京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子公司;東陽光: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5/10/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根據本公司與太景北京、東陽光簽訂之股東協議,東陽光與太景北京將於中國大陸共同成立新公司,專門從事治療C型肝炎之新藥研發、生產及銷售業務。共同於大中華地區(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開發新型C型肝炎全口服免干擾素合併療法。
(2)新公司註冊資本(暫訂)人民幣683,400,000元,其中由東陽光以現金出資人民幣348,400,000元(佔51%股權),太景北京以TG-2349(伏拉瑞韋)技術出資人民幣335,000,000元(佔49%股權)。
(3)新公司將以東陽光研發之DAG-181(依米他韋)藥物與伏拉瑞韋(TG-2349)合併共同研發C型肝炎全口服免干擾素合併療法。
(4)新公司設立後,太景北京與東陽光將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太景北京轉讓所持有之新公司9%股權予東陽光,價款為美金2,000萬元;若依米他韋(DAG-181)與伏拉瑞韋(TG-2349)合併二期臨床試驗之 SVR12>90% (請見附註說明)則太景轉讓新公司9%股權予東陽光之價款調整為美金4,000萬元,股權轉讓之最終價格以雙方認可的評估報告結果為準。股權交易完成後,太景北京對新公司持股40%,東陽光持股60%
(5)若二期臨床試驗之 SVR12>90%,在三期臨床試驗開始前,太景北京或其關係企業有權向東陽光回購不超過9%之新公司股權,回購價格乃依9%新公司股權價值美金4,000萬元之方式按比例計算。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貢獻公司未來營收,提高獲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於大中華地區開發C型肝炎全口服免用干擾素合併療法
9.其他應敘明事項:SVR12:以治療結束後12周時的持續病毒學應答的受試者所占比例,定義為,停止治療12周後 HCV RNA水平低於定量下限,表示患者的C肝感染已經治癒,即功能性治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