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就核可碳邊境調整機制申報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申請條件及流程之執行規章草案展開公眾諮詢
依據歐盟CBAM規章(Regulation (EU) 2023/956)第4條,僅有獲授權之申報人得進口CBAM涵蓋產品至歐盟。另依據同規章第5條,歐盟進口商在進口CBAM涵蓋產品前,應透過CBAM登錄系統提出申請,俾取得核可CBAM申報人資格;倘進口商非在歐盟設立,則應由間接報關代理人提出申請;此外,歐盟執委會有權以執行規章規定提出前述申請之標準格式及相關申請流程等。
歐盟執委會嗣於2024年10月30日公告,就核可CBAM申報人之申請條件與流程執行規章及其附錄申請格式展開公眾諮詢至同年11月27日止,其內容包含申請流程、CBAM主管機關應如何評估申請、申請人條件(例如過去5年未有違反關務、稅務、刑事等法規之紀錄、未受破產宣告且具備充分之財務能力等)、撤銷資格相關規定等。(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