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10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期貨交易主機中未設客戶未沖銷部位之控制項目,及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前,有未先向客戶收足保證金等情事,與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華南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